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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镇域内河流使用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开展捕捞活动。从事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违法行为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船、渔具、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禁止制造、销售用于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的物品和工具。对制造、销售禁用渔具的,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、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;对非法生产、销售爆炸物品的,、市监等部门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凡从事电鱼、炸鱼、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,必须一个月内到派出所或镇农经服务中心登记,主动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、爆炸物及有毒物。非法制造、持有、买卖爆炸物品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,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。逾期不登记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,一经查实,依法从严处理。
四、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,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发现有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,。举报经查实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。举报电话: 15150736611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桑墟镇人民政府
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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